票據保證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一個人至少擁有一個夢想,和一個理由去堅持。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同學們,以下是關于票據保證預習考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喲!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1.保證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票據保證行為的記載事項
(1)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
(2)必須記載事項:“保證”字樣、保證人簽章、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相對記載事項
①被保證人名稱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日期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未記載各種日期的處理(綜述)
情形 | 性質 | 效果 |
未記載出票日期 | 必須記載事項 | 票據無效 |
未記載背書日期 | 相對記載事項 | 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
未記載承兌日期 | 相對記載事項 | 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
未記載保證日期 | 相對記載事項 | 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3.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保證有效)。
各種附條件(綜述)
情形 | 效果 |
附條件背書 | 條件無效而背書有效 |
附條件承兌 | 視為拒絕承兌 |
附條件保證 | 條件無效而票據保證有效 |
4.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