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支付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想在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中順利通關,就一定要堅持學習,不要三分鐘熱度。東奧會計在線已為大家整理好網絡支付的相關知識,快來看看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1.網絡支付機構
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網絡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主要有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
2.網絡支付機構的種類
金融型支付企業 | 互聯網支付企業 |
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 依托自有電子商務網站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
不具有擔保功能 | 提供擔保功能 |
立足于企業端 | 立足于個人消費者端 |
3.支付賬戶
(1)使用要求
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2)實名制管理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3)支付限制
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4)驗證
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依法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3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
4.交易驗證
(1)一般支付業務的基本要求
支付機構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并分別取得客戶和銀行的協議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并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和交易驗證方式,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賠付責任。
(2)小額支付業務的特殊規定
除單筆金額不超過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公共事業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交易驗證(被人民銀行評價為“A”類的支付機構除外)。
(3)“A”類的支付機構代替銀行交易驗證的要求(2023年調整)
被人民銀行評價為“A”類的支付機構,可以與銀行根據業務需要,通過協議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情形,但支付機構應在交易中向銀行完整、準確發送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接口類型、交易類型、商戶名稱、商戶編碼、商戶類別碼、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等交易信息;銀行應核實支付機構驗證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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