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打算備考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的同學們,希望大家為考試做好充分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帶來的《經濟法基礎》會計監督預習考點,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考點: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
1.主體與對象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監督主體)依法通過會計手段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監督對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的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3.發現問題的處理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2)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4.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是企業內部控制措施之一,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舞弊行為的職務。主要包括:
(1)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
(2)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
(3)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
(4)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
(5)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
考點: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類型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2)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這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2.審計報告
(1)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2)真實性
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②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3)審計報告的構成要素
①標題、收件人;
②審計意見、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③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責任;
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如適用);
⑤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
⑥報告日期。
考點: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主體
(1)財政部門
①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會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②此處的“財政部門”包括: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
(B)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派出機構。
(2)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銀行監管(主要指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2023年調整)
各類型會計監督的主體
類型 |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
主體 |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 (1)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2)提出檢舉的單位和個人 | (1)財政部門 (2)審計、稅務、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 |
2.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
(1)主要內容
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③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2)賬戶查詢權
財政部門在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
(3)保密義務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4)會計信息質量檢查(2023年新增)
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是財政部門在總結多年會計監督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開拓創新出的一種實施會計監督的重要方式。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