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沖突解決原則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劉雪晶2023-05-16 17: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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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1.一般原則
原則 | 具體釋義 |
根本法優于普通法 | 普通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 不同位階的法之間發生沖突,優先適用上位法 |
新法優于舊法 | 同一制定機關先后頒布的法產生沖突時,優先適用新法 |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 同一國家機關制定的法發生沖突: (1)針對特定主體、事項的法,優先于針對一般主體、事項的法適用 (2)針對特定時間、區域的法,優先于針對平時、一般地區的法適用 |
2.特殊原則
沖突類型 | 解決方式 | |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國務院裁決 | |
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制定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 |
同一位階的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1)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2)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 由國務院裁決 | |
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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