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總結:票據背書(5.14上午場)
2023年初級會計考試正在進行中,考生們還記得考了哪些題目嗎?東奧會計在線根據5.14上午場的考生回憶反饋,整理以下考點,希望可以幫助后批次考生復習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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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背書
1.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附于票據背面的粘單上作成背書(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并將票據交付被背書人的行為。
2.背書種類
種類 | 目的 | |
轉讓背書 | 背書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 | |
非轉讓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 | 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 |
質押背書 | 背書人為擔保被背書人的債權的實現而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押 |
3.作成背書
(1)必須記載事項
轉讓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 | 質押背書 | |
背書人簽章 | ? | ? | ? |
被背書人名稱 | ? | ? | ? |
可補記: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其他必須記載事項 | × | “委托收款”字樣 | “質押”字樣 |
未記載,視為轉讓背書 | 未記載,視為轉讓背書 |
提示
“被背書人名稱”雖然可補記,但屬于背書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未補記而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權拒絕支付。
(2)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
(1)背書連續
①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②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2)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3)部分背書與多頭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部分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多頭背書);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4)禁止轉讓背書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或者類似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有效)
(5)法定禁止轉讓背書
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是否有效(綜述)
情形 | 效力 | 記載事項性質 |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 背書無效 | —— |
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 | 背書有效 | “不得轉讓”字樣,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
附條件背書 | 背書有效 | “條件”,屬于記載不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
背書人未簽章 | 背書無效 | 背書人簽章,屬于必須記載事項 |
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 背書無效,但持票人補記后有效 | 被背書人名稱,屬于必須記載事項 |
未記載背書日期 | 背書有效,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 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