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了哪些知識點?回憶版考點速學!
2023年初級會計考試5月13日開考,《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都考了哪些知識點?難不難?快來學習考生回憶考點的相關內容吧!
考生回憶考點:刑事責任、法的效力沖突及其解決方式、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法律關系的客體、行政責任
涉及題型回憶:單選、多選、判斷
考點速學:
刑事責任
種類 | 具體形式 | 基本涵義 |
主刑 | 管制 | 限制人身自由(3個月以上2年以下),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監督 |
拘役 | 短期剝奪人身自由(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 | |
有期徒刑 | 長期剝奪人身自由(6個月以上15年以下),實行勞動改造 | |
無期徒刑 | 終身剝奪人身自由,實行勞動改造 | |
死刑 | 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 |
附加刑(可與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 罰金 | 強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 |
剝奪政治權利 | 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 |
沒收財產 | 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 | |
驅逐出境 | 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 |
法的效力沖突及其解決方式
1. 一般原則
原則 | 具體釋義 |
根本法優于普通法 | 普通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 不同位階的法之間發生沖突,優先適用上位法 |
新法優于舊法 | 同一制定機關先后頒布的法產生沖突時,優先適用新法 |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 同一國家機關制定的法發生沖突: (1)針對特定主體、事項的法,優先于針對一般主體、事項的法適用 (2)針對特定時間、區域的法,優先于針對平時、一般地區的法適用 |
2. 特殊原則
沖突類型 | 解決方式 | |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國務院裁決 | |
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制定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 |
同一位階的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1)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2)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 由國務院裁決 | |
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法律關系的客體
類別 | 具體闡述 | ||
物 | 分類1 | 自然物 | 如土地、水流 |
人造物 | 如建筑物、機器設備 | ||
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 | 貨幣及有價證券(如數字人民幣、支付賬戶、票據、股票、公司債券) | ||
分類2 | 有體物 | 可以是固定形態的,也可以是沒有固定形態的(如天然氣、電力、熱力) | |
無體物 | 如股權、票據權利 | ||
人身、人格 | (1)人的整體,只能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2) 當人的頭發、血液等組織或器官與身體相分離時,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視為法律上的“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 |
類別 | 具體闡述 |
智力成果 | (1)智力成果主要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如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作品,商標等 (2)通常情況下,智力成果有對應的物質載體(如書籍、光盤等),但智力成果的價值并不體現在物質載體本身,而是主要體現在其物質載體中所包含的技術、知識、標識等 |
類別 | 具體闡述 |
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 | (1)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信息,是指有價值的情報或資訊,如國家機密、商業秘密 (2)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
行為 | 指法律關系主體為了達到特定目的而進行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
行政責任
行政處罰(針對外部相對人) | 通常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行政處分(針對內部相對人)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