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初級會計考試時間已確定在5月,大家基礎階段都學完了嗎?以下內容是東奧會計在線為考生們準備的《經濟法基礎》關于印花稅知識點詳解,還請考生們盡早學習。
考點:印花稅的納稅人(大綱要求:熟悉)
1.基本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法定種類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也稱使用人。
2.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
(1)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為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具體而言:
①立合同人
a.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b.不包括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但當事人的代理人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②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2023年新增)
③按買賣合同或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2023年新增)
(2)如果一份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3)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3.在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2023年新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4.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的憑證(2023年新增)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考點:印花稅的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
1.基本規定
稅目 (大綱要求:掌握) | 計稅依據 (大綱要求:掌握) | 稅率 (大綱要求:了解) | |
合同 (書面合同)(共11類)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不包括利息) | 0.05‰ |
融資租賃合同 | 租金(不包括租賃物價值) | 0.05‰ | |
買賣合同 | 價款 | 0.3‰ | |
承攬合同 | 報酬 | 0.3‰ | |
建設工程合同 | 價款 | 0.3‰ | |
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 | 0.3‰ |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 | 0.3‰ | |
租賃合同 | 租金 | 1‰ | |
保管合同 | 保管費 (不包括保管物價值) | 1‰ | |
倉儲合同 | 倉儲費 | 1‰ | |
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 | 1‰ | |
產權轉移書據 |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 價款 | 0.5‰ |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 |||
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 價款 | 0.5‰ | |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價款 | 0.3‰ | |
營業賬簿 | 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 0.25‰ | |
證券交易 | 成交金額 | 1‰ |
考點:印花稅的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
2.各稅目的細節理解(大綱要求:掌握)
(1)關于“借款合同”
①借款合同,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②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拆借合同、民間借貸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借款合同”。
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2023年新增)
(2)關于“買賣合同”
①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但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②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2023年新增)
③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3)關于“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關于“運輸合同”
印花稅的運輸合同,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也不包括旅客運輸合同。
(5)關于“技術合同”
①印花稅的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不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②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6)關于“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設備等的合同,但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7)關于“財產保險合同”
①人身保險合同不屬于應稅合同。
②財產保險的再保險合同不貼花。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