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淵源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學習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明確目標,增加斗志,一步步提升考試成績。下面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帶來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關于法的淵源的知識點,讓我們一起到下文中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一)我國法的核心淵源
種類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如國家稅務總局) |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
(二)幾處細化解釋
1.對法律的進一步分類: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分類 | 制定機關 | 修改 | 效力等級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處于同一效力等級 |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2.限制行政權干預公民權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三)我國法的特殊淵源
1.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經批準后生效
①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②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3)允許變通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
①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②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2.特別行政區的法
特別行政區的法,包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在該特別行政區內有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3.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屬于國際法的范疇,但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我國的各類法律主體具有約束力,屬于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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