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機構非現金支付業務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2023年初級會計考試備考正當時,各位小伙伴們有在努力學習嗎?本文為大家帶來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支付機構非現金支付業務的考點詳解,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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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非現金支付業務
考點1:支付機構的概念及支付服務的種類(大綱要求:熟悉)
1. 支付機構,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支付服務。
2.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3. 支付服務的種類
(1)網絡支付;
(2)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3)銀行卡收單;
(4)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如條碼支付)。
考點2:網絡支付(大綱要求:熟悉)
1. 網絡支付機構
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網絡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主要有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
2. 網絡支付機構的種類
金融型支付企業 | 互聯網支付企業 |
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 依托自有電子商務網站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
不具有擔保功能 | 提供擔保功能 |
立足于企業端 | 立足于個人消費者端 |
3. 支付賬戶
(1)使用要求
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2)實名制管理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3)支付限制
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4)驗證
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依法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3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
4. 交易驗證
(1)一般支付業務的基本要求
支付機構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并分別取得客戶和銀行的協議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并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和交易驗證方式,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賠付責任。
(2)小額支付業務的特殊規定
除單筆金額不超過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公共事業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交易驗證(被人民銀行評價為“A”類的支付機構除外)。
(3)“A”類的支付機構代替銀行交易驗證的要求(2023年調整)
被人民銀行評價為“A”類的支付機構,可以與銀行根據業務需要,通過協議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情形,但支付機構應在交易中向銀行完整、準確發送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接口類型、交易類型、商戶名稱、商戶編碼、商戶類別碼、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等交易信息;銀行應核實支付機構驗證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
考點3:預付卡(大綱要求:掌握)
1. 多用途預付卡與單用途預付卡
項目 | 多用途預付卡 | 單用途預付卡 |
發行主體 | 專營發卡機構 | 商業企業 |
使用范圍 | 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 | 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 |
監管要求 | 必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核準地域范圍內開展業務,人民銀行對多用途預付卡備付金進行集中存管 | 發卡企業在開展單用途預付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在商務部門進行備案 |
2. 記名預付卡與不記名預付卡
項目 | 記名預付卡 | 不記名預付卡 |
資金限額 | 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 |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
掛失 | 可掛失 | 不掛失(另有規定除外) |
贖回 | (1)可贖回 (2)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 (3)贖回時,持卡人應當出示預付卡及持卡人和購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他人代理贖回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單位購買的記名預付卡,只能由單位辦理贖回 | 不贖回(另有規定除外) |
有效期 | 不得設置有效期 | (1)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2)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
3. 購買與充值
(1)實名制購買
①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②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③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單位經辦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系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2)不得透支
①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③預付卡只能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3)現金使用限制
①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4. 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
(1)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
(2)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5. 對發卡機構的要求
(1)應為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2)要嚴格按照核準的業務類型和業務覆蓋范圍從事預付卡業務。
(3)發卡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
(4)發卡機構要嚴格發票管理,依法開具發票。
(5)發卡機構接受的、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卡資金,不屬于發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卡機構不得挪用、擠占。
(6)發卡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國人民銀行。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