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2023年初級會計備考正當時,東奧會計在線為考生們帶來了《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法的本質與特征、法的分類、法的淵源(法的形式)等,趕緊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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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法的本質與特征(大綱要求:熟悉)
項目 | 要點 | 基本內涵 |
法的本質 |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 (1)法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反映了社會客觀需要 (2)法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非統治階級個別成員的意志,也非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上升為法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而非統治階級的一般意志) (4)法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會一定程度上顧及被統治階級的利益(而非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 |
法的特征 | 國家意志性 | 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兩個途徑(或者,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制定和認可 |
國家強制性 | 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使法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
明確公開性 | 法以其明確的內容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行為的法律后果(可預測性) | |
法的特征 | 規范性 | 法是一種行為規范: (1)為人們提供行為模式、標準 (2)通過規定權利、義務來分配利益,進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影響社會關系,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利益導向性) |
普遍約束性 | 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法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
考點2:法的分類(大綱要求:掌握)
標準 | 分類 | 釋義要點 | |
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1)我國的根本法指憲法 (2)憲法規定國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務,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義務 (3)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為嚴格 | |
法的效力范圍 | 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1)一般法和特別法的分類通常是對國內法進行的分類 (2)特別法,指僅對一國的特定地域內/僅對特定主體/僅在特定時期內/僅對特定事項有效的法 (3)一般法和特別法的區分是相對而言的,例如,相對于《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是特別法;而相對于《保險法》有關保險合同的規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是一般法 |
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1)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間的相互關系”,而國內法調整的是“一國內部”的社會關系 (2)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而國內法的淵源主要是該國有權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 |
法的內容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實體法主要規定了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如《民法典》),而程序法主要規定了各類程序(如《民事訴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 | |
法律運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公法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如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而私法以保護私主體利益為目的(如民法、商法) | |
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是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條文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主要指習慣法、判例法等 (2)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習慣、判例通常不屬于我國的法律淵源 |
考點3:法的淵源(法的形式)(大綱要求:掌握)
(一)我國法的核心淵源
種類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如國家稅務總局) |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
(二)幾處細化解釋
1. 對法律的進一步分類: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分類 | 制定機關 | 修改 | 效力等級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處于同一效力等級 |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2. 限制行政權干預公民權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三)我國法的特殊淵源
1.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經批準后生效
①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②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3)允許變通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
①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②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2. 特別行政區的法
特別行政區的法,包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在該特別行政區內有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3. 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屬于國際法的范疇,但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我國的各類法律主體具有約束力,屬于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考點4:法的效力范圍(大綱要求:掌握)
效力類型 | 基本內涵 | 具體解釋 |
法的時間效力 | 法的生效 | 法的生效方式主要有: (1)明確規定一個具體生效時間 (2)規定具備何種條件后開始生效 |
法的終止 | 法的終止方式主要有: (1)新法取代舊法 (2)在完成一定的歷史任務后不再適用 (3)由有權機關發布專門的決議、決定廢除 (4)在“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作用下,舊法中的有關條款自動終止效力 | |
法的溯及力 | (1)法的溯及力,解決的是新法對其生效前發生的事實是否適用的問題 (2)我國采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①“從舊”,主要指一項行為是新法頒布前實施,應考慮適用舊法(行為時的法) ②“從輕”(也可以理解為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即原則上新法無溯及力,但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適用新法 |
效力類型 | 基本內涵 | 具體解釋 |
法的空間效力 | 法的域內效力 | 我國法的域內效力主要有: (1)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例如,憲法 (2)在我國局部地區有效,例如,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 |
法的域外效力 | 在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本著保護本國利益和公民權益的精神和原則,我國法也存在“域外效力”相關的規定,例如《刑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 |
法的對人效力 | 我國法的對人效力采用“結合主義”:以屬地主義為主,結合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 | (1)屬人主義:凡是本國人,不論其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均受本國法的約束 (2)屬地主義:凡屬一國管轄范圍的人,不論其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均受該國法的約束 (3)保護主義:凡損害了本國利益,不論侵害人所在何地、是何國籍,一律受本國法約束 |
考點5:法的沖突解決原則(大綱要求:掌握)
1. 一般原則
原則 | 具體釋義 |
根本法優于普通法 | 普通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 不同位階的法之間發生沖突,優先適用上位法 |
新法優于舊法 | 同一制定機關先后頒布的法產生沖突時,優先適用新法 |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 同一國家機關制定的法發生沖突: (1)針對特定主體、事項的法,優先于針對一般主體、事項的法適用 (2)針對特定時間、區域的法,優先于針對平時、一般地區的法適用 |
2. 特殊原則
沖突類型 | 解決方式 | |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國務院裁決 | |
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制定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 |
同一位階的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1)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2)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 由國務院裁決 | |
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考點6: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大綱要求:了解)
根據法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不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7個主要的法律部門:
1.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例如《選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 民商法
(1)民法,例如《民法典》;
(2)商法,例如《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
3. 行政法,例如《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
4. 經濟法
(1)競爭法,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2)宏觀調控法,主要指有關財政、稅收、金融、對外貿易等方面的法,例如《預算法》《個人所得稅法》。
5. 勞動法與社會法。
6. 刑法。
7.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例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法》。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