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在什么情況下使用
精選回答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的主要適用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納稅擔保的方式: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
(1)納稅保證(提供納稅保證人)
①納稅保證須經稅務機關認可,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
②納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保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同意方為有效。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納稅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納稅人和納稅保證人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
③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保證期間)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④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2)納稅抵押
①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
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變價抵繳稅款、滯納金。
(3)納稅質押
①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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