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精選回答
勞動仲裁的基本制度是:
(1)先行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2)公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3)仲裁庭
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4)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原則上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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