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_202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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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八章
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情形 | 用人單位的處理以及后果 | |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合法,雙方依法依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可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1)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 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1倍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1)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 | 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1)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支付時限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共計11個月,不論最終何時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