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責任_202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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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考點:四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界定及法律責任
1.偷稅(逃稅)行為
(1)界定
偷稅(逃稅)行為,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
(2)行政責任
①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②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①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②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欠稅行為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抗稅行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騙稅行為
(1)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四大稅收違法行為的主要聯系與區別
行為類型 | 界定 | 罰款額度 | 是否存在 刑事責任 |
偷稅(逃稅)行為 | 虛假或不申報 | 50%~5倍 | √ |
欠稅行為 | 妨礙追繳 | √ | |
抗稅行為 | 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 | 1~5倍 | √ |
騙稅行為 |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 √ |
考點:首違不罰制度(2022年新增)
2021年4月1日起,對于首次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首違不罰”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
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 |
1 | 納稅人未按照《征管法》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
2 | 納稅人未按照《征管法》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
3 | 納稅人未按照《征管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4 | 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
5 | 納稅人未按照《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
6 | 納稅人未按照《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
7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征管法》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
8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征管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 |
9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
10 | 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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