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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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
混合銷售行為是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含有銷售貨物又含有銷售服務的行為,而且該服務是對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服務,兩者是有因果關系的。例如,某商場銷售外購的空調給客戶并為其提供上門安裝服務,銷售空調和安裝服務有因果關系。而兼營行為指的是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例如,某商場分別設有銷售部門和安裝部門,安裝部門可以獨立從事安裝服務,而非因為銷售了本企業產品才提供安裝服務。此時,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就屬于該商場的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相同點是:
既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又有銷售服務的行為。
兼營概念:
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特點:各行為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混合銷售概念: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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