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是?
精選回答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是:
1.征稅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發票管理行為、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行政處罰行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資格認定行為、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解決征稅問題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解決征稅問題之外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復議的時間——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之內。
2.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對征稅行為的爭議——三步曲:按稅務機關規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對其他行為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3.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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