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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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1.代理記賬機構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要求及管理(2022年新增)
(1)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屬于依法設立的企業;
②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③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④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2)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3)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①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②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5)對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6)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公告:
①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②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3.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4.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6.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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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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