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
初級會計考試目前已經進入備考沖刺階段,考生們在做復習備考的時候,也不要忘記回歸知識點本身。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帶來了《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趕緊來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考點:銀行結算賬戶
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要求
(一)備案制與核準制
1.備案制還是核準制
(1)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實行備案制。
(2)仍實行核準制的賬戶,限于:
①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屬于專用存款賬戶)
③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驗資賬戶除外)。
2.開戶基本流程
3.開始辦理付款業務的時間
(1)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2)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3)對于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核準日期;對于非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是開戶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二)申請開立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具體細節
1.填寫開戶申請書
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上級法人或主管單位的,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存款人有關聯企業的,應填寫“關聯企業登記表”。
2.相關證明文件
(1)基本證明文件
企業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規定提交開戶申請書,出具下列開戶證明文件,并對開戶申請書所列事項及相關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①營業執照;
②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其他法定的開戶證明文件
①持有基本存款賬戶編號的企業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
②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時還應當提供借款合同等有關證明。
③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還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專項資金提供主管部門批文等法定的開戶證明文件。
④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還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臨時存款賬戶提供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臨時經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文等法定的開戶證明文件。
3.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4.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
(1)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企業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愿,并留存相關工作記錄。核實開戶意愿,可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具體方式由銀行根據客戶風險程度選擇。
(2)存在下列異常情況之一的,銀行應當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面簽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并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柜面業務,待后續了解后再審慎開通: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的單位;
②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的單位。
(3)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柜面轉賬業務時,雙方應簽訂協議,約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柜面辦理。
5.預留簽章
(1)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②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③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各類企業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與使用的具體要求
(一)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3.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4.開戶主體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1)企業法人;
(2)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4)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5)社會團體;
(6)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9)個體工商戶;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如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12)其他組織(如業主委員會、村民小組等);
(13)境外機構。(2022年新增)
(二)一般存款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3.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三)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依法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具體使用要求
(1)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2)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開立時經批準可取現)
(3)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
(4)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可以依法支取現金。
(四)臨時存款賬戶
1.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適用范圍
(1)設立臨時機構,例如工程指揮部、籌備領導小組、攝制組等;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等在異地的臨時經營活動;
(3)注冊(增資)驗資;
(4)軍隊、武警單位承擔基本建設或者異地執行作戰、演習、搶險救災、應對突發事件等臨時任務。
3.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4.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其他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依法辦理。
各類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與使用要點(綜述)
項目 | 開立目的 | 能否存現 | 能否取現 | 數量 | 其他 |
基本存款賬戶 | 主辦賬戶 | √ | √ | 1個 | |
一般存款賬戶 | 借款轉存、歸還等 | √ | × | 不限 | 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 |
專用存款賬戶 | 特定用途資金專項管理和使用 | (1)業務支出賬戶:× (2)其他:√ | (1)基本建設資金賬戶等,開立時經批準:√ (2)業務支出賬戶:√ (3)其他:× | 不限 | |
臨時存款賬戶 | 臨時需要 | √ | (1)注冊驗資賬戶在驗資期間:× (2)其他:√ | 不限 | 有效期≤2年 |
考點:個人結算賬戶
(一)分類管理
1.個人銀行賬戶分為Ⅰ類銀行賬戶、Ⅱ類銀行賬戶和Ⅲ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Ⅰ類戶”“Ⅱ類戶”“Ⅲ類戶”)。
2.用途
(1)Ⅰ類戶(“金庫”)
銀行可通過Ⅰ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支取現金等服務。
(2)Ⅱ類戶(“錢包”)
①Ⅱ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
②經銀行柜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Ⅱ類戶還可以辦理限額存取現金、限額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可以配發銀行卡實體卡片。
③上述“限額”辦理的業務,日累計限額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為20萬元;但銀行可以向Ⅱ類戶發放本銀行貸款資金并通過Ⅱ類戶還款,發放貸款和貸款資金歸還,不受轉賬限額限制。
(3)Ⅲ類戶(“零錢包”)
①Ⅲ類戶可以辦理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
②經銀行柜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Ⅲ類戶還可以辦理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
③Ⅲ類戶任一時點賬戶余額不得超過2000元。
3類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主要功能比較(綜述)
項目 | Ⅰ類戶 | Ⅱ類戶 | Ⅲ類戶 |
存款余額 | 無限額 | 無限額 | 賬戶余額不得超過2000元 |
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 | √ | √ | × |
消費和繳費支付 | √ | 限額 | 較低限額 |
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 | 不綁定其他賬戶 | 限額 | 較低限額 |
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 | 限額經確認身份 | 較低限額 經確認身份 | |
取出現金 | √ | 限額經確認身份 | × |
存入現金 | √ | 限額經確認身份 | × |
配發銀行卡實體卡片 | √ | 可以配發經確認身份 | × |
3.開戶方式
(1)柜面開戶
①通過柜面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Ⅰ類戶、Ⅱ類戶或Ⅲ類戶。
②個人開立Ⅱ、Ⅲ類戶,可以綁定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不得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身份驗證。在銀行柜面開立的,則無須綁定Ⅰ類賬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2)自助機具開戶
通過遠程視頻柜員機和智能柜員機等自助機具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銀行工作人員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Ⅰ類戶;銀行工作人員未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3)電子渠道開戶
①通過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②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時,應當向綁定賬戶開戶行驗證Ⅱ類戶或Ⅲ類戶與綁定賬戶為同一人開立,且綁定賬戶為本人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
③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時,銀行應當要求開戶申請人登記驗證的手機號碼與綁定賬戶使用的手機號碼保持一致。
3類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方式比較(綜述)
項目 | Ⅰ類戶 | Ⅱ類戶 | Ⅲ類戶 | |
銀行柜面開戶 | 現場核驗身份信息 | √ | √ | √ |
自助機具開戶 | 現場核驗身份信息 | √ | √ | √ |
未現場核驗身份信息 | × | √ | √ | |
電子渠道開戶 | 綁定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 × | √ | √ |
(二)開戶證明文件
1.根據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2.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
(3)臺灣地區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
(4)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
(5)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3.輔助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公民為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工作證。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3)臺灣地區居民為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定居國外的證明文件。
(5)外國公民為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
(6)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
辨析一下
①≥16周歲的中國公民
a.居民身份證:有效身份證件
b.戶口簿: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c.機動車駕駛證、社會保障卡: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②<16周歲的中國公民
a.居民身份證:有效身份證件
b.戶口簿:可以作為有效身份證件
c.社會保障卡: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4.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除出具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外,還應出具軍人保障卡或所在單位開具的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證明材料。
(三)所在單位代理開戶
1.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賬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
2.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3.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激活手續前,該銀行賬戶只收不付。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2.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工資、獎金收入;
(2)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3)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4)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5)個人貸款轉存;
(6)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7)繼承、贈與款項;
(8)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9)納稅退還;
(10)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3.單位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付款的特殊要求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付款單位應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當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或者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人應當出具有關收款依據。存款人應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可疑交易(2022年新增)
①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特征的可疑交易:
(A)賬戶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跨區域交易;
(B)賬戶資金快進快出,不留余額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額后轉出,過渡性質明顯;
(C)拆分交易,故意規避交易限額;
(D)賬戶資金金額較大,對外收付金額與單位經營規模、經營活動明顯不符;
(E)其他可疑情形。
②發現可疑交易,銀行應關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網上銀行轉賬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銀行網點柜臺辦理轉賬業務,并出具書面付款依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轉賬業務。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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