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類與淵源、法律關系、法律事實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
距離2022年初級會計考試越來越近了,核心考點一定要好好學。小編為大家帶來了《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法的分類與淵源、法律關系、法律事實,趕緊來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法的分類
標準 | 分類 | 釋義要點 |
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據 (2)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經過比普通法更為嚴格的程序 |
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1)一般法是在一國領域內對一般自然人、法人、組織和一般事項都普遍適用的法律 (2)特別法是只在一國的特定地域內或只對特定主體或只在特定時期內或只對特定事項有效的法律 |
法的內容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1)實體法具體規定了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如《民法典》 (2)程序法規定了為保障法律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程序,如《民事訴訟法》 |
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1)國際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間的相互關系 (2)國內法調整的是一國內部的社會關系 |
法律運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1)公法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如刑法 (2)私法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如民法、商法 |
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是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條文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主要指習慣法、判例法等 (2)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時,習慣和判例中的內容不能成為法 |
法的淵源(法的形式)
1.我國法的主要淵源
種類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1)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2)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
2.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機關 | 修改 | 效力等級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處于同一效力等級 |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3.其他法的淵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3)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
法律關系的概念、三要素及變動原因
項目 | 釋義 | |
法律關系 | 指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 |
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 主體 | 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
客體 | 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 |
內容 | 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 |
法律事實 | 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
法律關系的客體
類別 | 具體闡述 | ||
物 | 分類1 | 自然物 | 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 | ||
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 | 貨幣及有價證券(如支票、股票、債券等) | ||
分類2 | 有體物 | 可以是固定形態的,也可以是沒有固定形態的(如天然氣、電力等) | |
無體物 | 如權利等 | ||
人身、人格 | (1)人的整體只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當人的頭發、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從身體中分離出去,成為與身體相分離的外部之物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 ||
智力成果 | (1)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精神財富,主要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如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 (2)智力成果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音、錄像等),但其價值并不在于物質載體本身,而在于物質載體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和其他精神因素 | ||
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2022年新增) | (1)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信息,是指有價值的情報或資訊,如礦產情報、產業情報、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 (2)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 ||
行為 | 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
法律事實
項目 | 核心特征 | 細化闡述 | |
法律事件 | 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 絕對事件 | 如地震、洪水、臺風、生老病死等(自然現象) |
相對事件 | 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社會現象) | ||
法律行為 | 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 | 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分類 | 合法行為 |
違法行為 | |||
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分類 | 積極行為(又稱作為,如簽發支票) | ||
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如競業限制) | |||
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類 | 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合同) | ||
非意思表示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 |||
根據作出意思表示的主體數量分類 | 單方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 | ||
多方行為(如合同行為) | |||
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分類 | 要式行為(如票據行為) | ||
非要式行為(如口頭訂立的合同) | |||
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類 | 自主行為 | ||
代理行為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