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學習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人生的價值,即以其人對于當代所做的工作為尺度。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八章
1.征繳范圍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解釋一下】
題目已知條件通常會告知失業保險的總繳費率和單位繳費率,考生應當知道:個人繳費率=總費率-單位繳費率。
3.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解釋一下】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④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4.失業登記的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有關材料。
(2)失業人員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受理其申請的機構都應一并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發放。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申領失業保險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失業登記證明等材料。
5.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基本規定
用人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 |
滿1年不足5年(1年≤Y<5年) | 12個月 |
滿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 18個月 |
10年以上(Y≥10年) | 24個月 |
(2)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6.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7.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8.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