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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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2.“直接排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①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2)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3)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3.應稅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的征稅范圍是法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提示一下
(1)應稅污染物不包括光污染、電磁輻射等。
(2)目前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噪聲限于工業噪聲,不包括生活噪聲、交通噪聲、建筑噪聲等。
4.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