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法律制度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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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稅范圍
(1)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2)“耕地”與視同“耕地”
①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②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3)占用上述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
①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
②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
③畜禽養殖設施;
④木材集材道、運材道;
⑤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⑥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⑦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⑧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
⑨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2.稅收優惠
(1)公益性單位占用耕地
①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③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4)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但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5)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依法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3.臨時占用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4.損毀耕地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依法辦理退稅。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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