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解決途徑有哪些
精選回答
行政爭議解決途徑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核心區別是解決糾紛的裁判員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是上級行政機關當“裁判員”,行政訴訟是法院當“裁判員”。
1.一般案件:或議或訴
(1)除另有規定外,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先申請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議暫不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已經訴不得議”)
2.征稅行為: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1)什么是征稅行為?
①稅務機關作出的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確認納稅擔保)
②稅務機關作出的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決定;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不包括代開發票)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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