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打卡
成功的信念在人腦中的作用就如鬧鐘,會在你需要時將你喚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有關支付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的知識點,各位考生們趕緊來學習吧!>>戳我查看更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內容
一、單位和個人的支付結算紀律
1.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2.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
3.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4.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二、銀行的支付結算紀律
1.不準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
2.不準無理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
3.不準受理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
4.不準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銀行資金;
5.不準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
6.不準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
7.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
8.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
三、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密碼錯誤支票
表現 | 處罰 |
單位或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 ①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②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
表現 | 處罰 |
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銀行機構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 ①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②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三)違反賬戶規定行為
表現 | 處罰 |
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 ①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②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③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 ①屬于非經營性存款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②屬于經營性存款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 ①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②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③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④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⑤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 ①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前述第①至⑤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②經營性的存款人有前述第①至⑤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存款人有前述所列第⑥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
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 | ①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 ②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
表現 | 處罰 |
偽造、變造票據、托收憑證、匯款憑證、信用證,偽造信用卡 | 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②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妨害信用卡管理 | ①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②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 ①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③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五)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結算賬戶或支付賬戶行為
表現 | 處罰 |
經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或者支付賬戶 | ①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②懲戒期滿后,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 ③中國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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