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支票 | 銀行匯票 | 出票 | 背書 |
商業匯票的貼現 | 付款請求權 | 商業匯票的付款 | 票據追索權 |
讀書有三到:心到,眼到,口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有關銀行匯票的知識點,各位考生們趕緊來學習吧!>>戳我查看更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內容
1.概念
銀行匯票是基礎關系付款方(買方)申請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出票銀行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種類及使用范圍
種類 | 適用主體范圍 | 能否背書轉讓 |
轉賬銀行匯票 | 單位、個人均可使用 | 可以 |
現金銀行匯票 | 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方可使用;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 不得 |
3.出票申請、受理與交付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相關事項并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4.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1)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2)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3)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4)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5.提示付款
(1)期限
①銀行匯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②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③銀行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④銀行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2)手續
①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②代理付款行及手續細節
持票人類型 | 代理付款行 | 具體手續細節 |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 | 向持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 | a.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 b.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 | 向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 | a.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 b.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
6.退款
(1)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2)對于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要求退款的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后方能辦理退款。
解釋一下
“代理付款銀行查詢”說明該銀行匯票已經在代理付款銀行辦理提示付款,如果出票銀行也收到了申請人的退款申請,那么,有可能發生代理付款銀行和出票銀行對同一銀行匯票同時辦理了代理付款和退款手續,重復支付款項。
因此,此種情形下出票行的退款應慎重辦理。
(3)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本人的身份證件。
(4)出票銀行對于轉賬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符合規定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金。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