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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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
1.會計憑證按其來源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1)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并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原始憑據,如發票。
(2)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亦稱傳票,是指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它具有分類歸納原始憑證和滿足登記會計賬簿需要的作用。
2.原始憑證的審核與更正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①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②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依法更正、補充。
(2)原始憑證的更正
①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③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3.如何判斷原始憑證是否準確、完整
(1)簽章
①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
②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③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④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2)金額
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聯次
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4)證明
①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②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③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④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4.記賬憑證的填列
(1)記賬憑證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3)附列原始憑證的要求
①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②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③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5.會計憑證的保管
(1)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
(3)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會計賬簿
1.基本規定
種類 | 用途 | 形式 |
總賬(也稱總分類賬) | 根據會計科目開設的賬簿,用于分類登記單位的全部經濟業務事項,提供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費用、成本、收入等總括核算的資料 | 總賬一般有訂本賬和活頁賬兩種 |
明細賬(也稱明細分類賬) | 根據總賬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的,用于分類登記某一類經濟業務事項,提供有關明細核算資料 | 明細賬通常使用活頁賬 |
日記賬 | 是一種特殊的序時明細賬,它是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逐日逐筆地進行登記的賬簿 | (1)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2)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
其他輔助賬簿(也稱備查賬簿) | 為備忘備查而設置 | 主要包括各種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或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 |
2.啟用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1)封面: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
(2)扉頁
①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
②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賬頁編號
①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
②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
3.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1)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2)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3)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1/2。
(4)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但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①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②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③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④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5)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
(6)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θ”表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
(7)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4.賬簿記錄錯誤的更正
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1)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2)由于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財務會計報告
1.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1)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2)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
①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②會計報表附注;
③財務情況說明書。
(3)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的,從其規定)。
2.對外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1)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2)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4)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的主體 | |
自主記賬的單位 | 委托代理記賬的單位 |
(1)單位負責人 (2)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設總會計師的單位為總會計師) (3)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 (1)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 (2)委托人負責人 |
(5)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6)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賬務核對與財產清查
1.賬務核對(對賬)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2.財產清查
(1)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2)財產清查的作用
通過清查,可以發現財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經營管理,保護財產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確定各項財產的實存數,以便查明實存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責任,制定相應措施,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3)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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