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朋友們,一定要注重平日里的點滴積累!小編帶來了《經濟法基礎》中有關行政訴訟的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行政訴訟★★
一、適用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口訣】國法內有效,機關最終裁。
二、審理和判決
是否公開 |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除外 (2)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
是否調解 |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調解: (1)行政賠償、補償案件 (2)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
上訴期限 |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