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泰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到很多基礎知識點,把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經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稅款征收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7:稅款征收的方式(★)
征收方式 | 適用范圍 |
查賬征收 | 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
查定征收 | 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
查驗征收 | 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
定期定額 征收 |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
考點8:應納稅額的核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考點9:稅款征收措施(★★★)
(一)概覽
【提示】注意區分“稅款征收措施”和“稅款征收的方式”。
(二)責令繳納
1.基本適用情形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1)滯納金的加收標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2.其他適用情形
(1)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額。
(2)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3)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提示】在上述情形下,經稅務機關責令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納稅擔保的主要適用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相關鏈接1】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相關鏈接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2.納稅擔保的方式:保證、抵押、質押。
3.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四)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考點10:稅款征收措施——稅收保全(★★★)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1)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3)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定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2.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考點11:稅款征收措施——稅收強制執行(★★★)
1.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強制扣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強制執行的范圍
(1)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3)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VS稅收強制執行
稅收保全 | 稅收強制執行 | ||
措施 | (1)凍結 (2)扣押、查封 | (1)強制扣款 (2)拍賣、變賣 | |
金額 | 相當于應納稅款 | 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 |
是否 適用 |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 | × |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 √ | √ | |
單價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 × | × | |
期限 | 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 不存在期限的問題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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