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考點_2021年《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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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其他考點
【所屬章節】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3單元 其他考點
【知識點】其他考點
其他考點
考點10:稅務檢查(★★★)
1.稅務檢查措施
(1)查賬權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場地檢查權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不包括生活場所)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提供資料權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交通郵政檢查權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不包括自帶物品)。
(6)存款賬戶查詢權
①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②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2.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4.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5.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考點11:稅收法律責任(★★)
1.賬簿、憑證管理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申報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2020年新增)
4.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6.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7.逃稅行為(2020年重大調整)
(1)逃稅行為的界定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2)逃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①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②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③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逃避追繳欠稅行為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抗稅行為
(1)抗稅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2)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0.騙稅行為
(1)騙稅行為,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2)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1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下列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2)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3)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4)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考點12: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2020年新增)
1.稅務機關依照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懲戒。
2.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案件: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提示】上述2類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當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9)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3.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2)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3)主要違法事實;
(4)走逃(失聯)情況;
(5)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6)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7)實施檢查的單位;
(8)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4.案件信息一經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作為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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