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_2021年《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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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契稅
【所屬章節】
第六章(1) 與房和地相關的小稅種——第4單元 契稅
【知識點】契稅
契稅
考點10:交不交契稅(★★★)
(一)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1)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于房地權屬未發生變動的情形;而契稅、土地增值稅都是房地權屬發生變動的情形下才會涉及。(2)契稅由承受方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轉讓方繳納。
(二)征稅范圍
1.一般范圍
(1)地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但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2)房
①房屋買賣;
②房屋贈與;
③房屋交換。
2.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3.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總結】是否應當征收契稅,一看地域,二看行為,三看主體:
一看地域 |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不征收契稅 | |
二看行為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 √ |
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 √ | |
以土地、房屋“出租” | × | |
以土地、房屋投資入股 | √ | |
以土地、房屋“抵債” | √ | |
以土地、房屋“抵押” | × | |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 | |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 | |
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 | × | |
三看主體 | 承受方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
考點11:交多少契稅(★★★)
1.應納契稅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2.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3.計稅依據
(1)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以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①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②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提示】此處的“交換”是指以房換房、以地換地、房地互換,如果是以房(地)抵債、以房(地)換貨,應視同房屋(土地)買賣繳納契稅。
(3)補交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4)核定計稅依據
①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②對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而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 | 適用情形 |
成交價格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出售 (3)房屋買賣 |
價格差額 |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多付差價一方納稅) |
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 |
核定計稅依據 | (1)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2)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而無正當理由,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 |
考點12: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征收管理規定(★)
(一)稅收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范圍,并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二)征收管理規定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稅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
3.納稅期限: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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