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具體規定_2020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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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委托加工環節的具體規定、自產自用的具體規定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知識點:委托加工環節的具體規定(★)
1.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受托方 | 消費稅納稅人 | 消費稅的征收 |
個人 | 委托方 | 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 |
單位 |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 |
2.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對外出售
(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知識點:自產自用的具體規定(★★★)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時繳納消費稅。
【提示】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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