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稅的情形_2020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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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不征收增值稅的情形、混合銷售與兼營、增值稅的稅率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知識點:不征收增值稅的情形(★★)
非營業 活動 |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 |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 |
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繳納增值稅: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 |
特殊 業務 |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 |
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 |
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 |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
知識點:混合銷售與兼營(★)
關鍵界定標準 | 稅務處理 | |
混合銷售 | 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同時存在貨物和服務的混合,二者有從屬關系 | 按納稅人經營主業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為貨物銷售額與服務銷售額的合計 |
兼營 | 同一納稅主體,既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各類業務并無必然的從屬關系(可以同時發生,也可以不同時發生) | (1)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2)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或從高適用征收率 |
知識點:增值稅的稅率(★)
稅率檔次 | 業務 | 業務發生時間 | |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 2019年 4月1日后 | ||
基本稅率 | 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法規定適用低稅率的除外) | 16% | 13% |
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
銷售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
低稅率1 | (1)糧食等農產品(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10% | 9% |
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 |||
低稅率2 | 除適用上述基本稅率和低稅率1以外的其他征稅項目 | 6% | 6%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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