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五章重要考點詳解-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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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 與人員薪酬有關的扣除項目、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重點扣除項目、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其他扣除項目
考點:與人員薪酬有關的扣除項目(★★★)
(一)工資、薪金支出和四項經費
1.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 四項經費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3)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黨組織工作經費
①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2020年新增)
②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2020年新增)
(二)保險費
1.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2.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4. 職工基本社會保險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5. 補充社會保險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考點: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重點扣除項目(★★★)
(一)業務招待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提示1】銷售(營業)收入,有時會被直接稱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
【提示2】從稅法角度理解,銷售(營業)收入主要包括銷售貨物收入(包括視同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包括視同提供勞務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提示3】從會計角度講,銷售(營業)收入通常不包括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 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 特殊規定
(1)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公益性捐贈
1. 界定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提示】納稅人未通過規定機構、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2. 扣除限額
(1)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2020年新增)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2020年新增)
考點: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其他扣除項目(★★)
(一)利息費用
1. 準予據實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
(3)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 不得超過限額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借款費用
1.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 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資產成本,不得單獨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三)租賃費
1.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四)資產損失
1. 損失額的確定
(1)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案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發生資產損失30萬元,取得保險公司賠款8萬元。
【解析】甲企業稅前可以扣除的損失=30-8=22(萬元)。
(2)存貨損失時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處理
企業存貨因管理不善損失而不能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并在稅前扣除。
【提示】存貨因不可抗力損失或者發生合理損耗,對應的進項稅額仍然可以抵扣,不作損失處理。
2.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3. 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追補
(1)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法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但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2)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五)其他扣除項目
1.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2.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
(1)保險企業
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2020年調整)
(2)其他企業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3)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項目,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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