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其他支付結算途徑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內容比較零散,初級會計考生在學習時要注意歸納總結,如果遇到不理解的考點,一定要及時和老師溝通,盡快弄懂。
考點:匯兌(★)
1.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2. 適用范圍
(1)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
(2)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3.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收款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
4. 匯款回單與收賬通知
匯款回單 | 收賬通知 | |
使用 情形 |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 |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入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 |
功能 | 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 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
考點:委托收款(★)
1.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 適用范圍
(1)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2)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3. 簽發委托收款憑證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②確定的金額;③付款人名稱;④收款人名稱;⑤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簽章。
(2)“開戶行”的記載
①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行名稱;
②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③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4. 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
①付款人應于接到銀行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②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付款人(包括銀行和單位)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但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拒絕證明。
考點:國內信用證(★★)
1. 基本流程
2. 性質
我國信用證為以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3. 適用范圍
(1)信用證結算適用于銀行為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結算服務。
(2)信用證只限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遠期信用證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4. 開證
(1)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合法有效的擔保。
(2)開立信用證可以采用信開和電開方式。
(3)信用證應使用中文開立。
5. 修改
開證申請人需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內容修改的,應向開證行提出修改申請,明確修改的內容。
6. 通知
(1)通知行,是指應開證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2)通知行可由開證申請人指定,如開證申請人沒有指定,開證行有權指定通知行。
(3)通知行可自行決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應于收到信用證次日起3個營業日內通知受益人。
7. 轉讓
(1)轉讓是由轉讓行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
(2)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
8. 議付
(1)議付,是指可議付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或在開證行或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2)信用證未明示可議付,任何銀行不得辦理議付。
(3)議付行將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及單據寄開證行或保兌行索償資金。
(4)議付行議付時,必須與受益人書面約定是否有追索權。
9. 寄單索款
(1)受益人委托交單行(通常就是通知行)交單,應在信用證交單期和有效期內填制信用證交單委托書,并提交單據和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及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如有)。
【提示】如不通過交單行交單,由受益人直接交單的,應提交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及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如有)、開證行(保兌行、轉讓行、議付行)認可的身份證明文件。
(2)交單行應在收單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對其審核相符的單據寄單并附寄一份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
10. 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或開證行已發出付款承諾,即使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及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
11. 注銷
開證行、保兌行、議付行未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收到單據的,開證行可在信用證逾有效期1個月后予以注銷。
考點:預付卡(★★)
1. 發卡機構
預付卡發卡機構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提示】此處的預付卡是指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不包括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2. 記名預付卡與不記名預付卡
記名預付卡 | 不記名預付卡 | |
資金限額 | 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 |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
掛失 | 可掛失 | 不掛失 |
贖回 | (1)可贖回 (2)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 (3)贖回時,持卡人應當出示預付卡及持卡人和購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他人代理贖回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單位購買的記名預付卡,只能由單位辦理贖回 | 不贖回 (另有規定除外) |
有效期 | 不得設置有效期 | (1)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2)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
3. 購買與充值
(1)實名制購買
①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②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③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單位經辦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系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2)透支
①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③預付卡只能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3)現金使用限制
①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4. 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
(1)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
(2)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5. 保障持卡人資金安全
(1)發卡機構接受的、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卡資金,不屬于發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卡機構不得挪用、擠占。
(2)發卡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國人民銀行。
預付卡的幾組數字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