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征稅環節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阻礙,但是只要抱有一顆堅定不移的心,積極備考,就一定能取得滿意的成績。
消費稅的征稅環節
1.基本規定
征稅環節 | 適用范圍 | |
基本環節 | 生產銷售環節 | 除按照規定在零售環節納稅的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 |
進口環節 | ||
委托加工環節 | ||
特殊環節 | 零售環節 | (1)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2)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 |
批發環節 | 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 |
【提示】增值稅是環環流轉、環環征收,消費稅(卷煙、超豪華小汽車除外)實行單一環節征收。
2.自產自用的處理
用途 | 稅務處理要點 | |
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移送時不征收消費稅 | |
終端應稅消費品出廠銷售時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 ||
其他方面 | 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移送時征收消費稅 |
終端產品出廠銷售時不征收消費稅 | ||
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 移送時征收消費稅 |
3.委托加工環節的具體規定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受托方 | 消費稅納稅人 | 消費稅的征收 |
個人 | 委托方 | 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 |
單位 |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 |
(2)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對外出售
①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4.進口環節的具體規定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
5.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簡稱“金銀鉑鉆”)包括:
(1)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鉆石及鉆石飾品;
(3)鉑金首飾。
【提示】
類別 | 消費稅納稅環節 | |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 零售環節 |
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如珍珠、碧璽、琥珀、珊瑚等) | 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節 |
6.零售超豪華小汽車
(1)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2)“零售”的界定
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提示1】①汽車銷售商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當然屬于零售環節;②汽車生產商直接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既屬于生產銷售環節,也屬于零售環節。
【提示2】計稅公式:①汽車銷售商零售的消費稅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零售環節稅率;②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汽車生產商零售)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即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7.批發銷售卷煙的具體規定
(1)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從價計征;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辦法計征。
【解釋】①卷煙分為甲類卷煙和乙類卷煙,在生產、進口、委托加工環節采用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時,甲類卷煙的消費稅稅率為56%加0.003元/支(150元/標準箱、0.6元/標準條),乙類卷煙的消費稅稅率為36%加0.003元/支(150元/標準箱、0.6元/標準條);②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按目前的規定,不論甲類卷煙,還是乙類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稅率統一為11%加0.005元/支(250元/標準箱、1元/標準條);③具體適用什么稅率,考試時題目會作為已知條件提供,考生需要關注的是:不論生產、進口、委托加工環節,還是批發環節,卷煙目前均采用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
(2)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的,不繳納消費稅。
(3)卷煙消費稅改為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4)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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