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的計算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2020年初級會計備考之旅正式開始啦!小編為大家帶來了有關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計算的知識點,快來隨小編看看吧!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1.一般業務
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不含稅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銷售舊貨
情形 | 稅務處理 | |
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免征增值稅 | |
其他小規模 納稅人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設備等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 | 應繳納的增值稅 =含稅售價÷(1+3%)×2% |
銷售舊貨 | 應繳納的增值稅 =含稅售價÷(1+3%)×2%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 | 應繳納的增值稅 =含稅售價÷(1+3%)×3% |
3.5%征收率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房地產開發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4.個人將購買的住房對外銷售
地區 | 購置時間 | 住房性質 | 稅務處理 |
北、上、廣、深 |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 | 不必區分 住房性質 | 按5%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 | 非普通住房 | 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 |
普通住房 | 免征增值稅 | ||
其他城市 |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 | 不必區分 住房性質 | 按5%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 | 不必區分 住房性質 | 免征增值稅 |
5.小微企業免稅規定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6.起征點
(1)納稅人銷售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且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①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②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3)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7.因服務中止或折讓退還的銷售額
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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