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訂立的勞動合同如何解除?學習初級會計能夠幫你更好的理解這一切,快來和東奧小編一起學習名師分享的授課講義吧!祝大家學習順利!
考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二)協商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雙方自愿 協商一致 | √ |
勞動者主動辭職 | × |
(三)法定解除(單方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提前通知解除 (“不想干”) |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提示】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屬于違法解除,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 |
隨時通知解除 (“沒法干”) |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提示】勞動者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時候想走什么時候說) | √ |
不需事先告知解除 (“沒命干”) |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提示】根本不必告知,再不走命就沒了…… | √ |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隨時通知解除 (“不能用”) |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無過失性辭退或者提前通知解除 (“沒法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學習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
經濟性裁員(“沒辦法”) | (1)經濟性裁員的適用情形: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特別程序 ①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 |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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