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時效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備考2020初級會計考試,功在平時,學應堅持。希望各位考生朋友們都能認真努力,踏實備考,祝愿大家在2020年順利取證!
票據權利時效
1.票據權利時效的確定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②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票據權利時效的意義
(1)票據權利在票據權利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2)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提示承兌、付款的期限和票據權利消滅時效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對出票人、承兌人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 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 | ||
首次追索 | 再追索 | ||||
銀行匯票、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 |
× | 自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商業匯票(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商業匯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
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銀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