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答疑-民事訴訟管轄
努力向來與回報成正比,初級會計備考途中灑下的每一滴汗水都不會白費。以下是《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與民事訴訟管轄相關的答疑,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提問】
2015年4月5日,甲市的張某與乙市的A公司在丙市簽訂了一份價款為10萬元的芒果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張某于4月20日將該批芒果運送至丁市的A公司倉庫。后因張某交付的部分芒果質量不合格,雙方發(fā)生糾紛,A公司擬提起訴訟,已知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對該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有( )。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確答案:A,D
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的不是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嗎。為什么這道題只選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呢?
【答疑】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您說的是當事人有書面協(xié)議的情況,雙方可以在糾紛發(fā)生前后書面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但是本題存在明確表述“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說明雙方?jīng)]有書面協(xié)議,按特殊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進行確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的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jīng)濟法基礎》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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