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概述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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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概述
1.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相關鏈接】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都是見票即付的票據。
2.出票人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可以使用商業匯票。
3.種類
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紙質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4.到期日
(1)商業匯票通常為遠期匯票;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記載有3種形式:
①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自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5.商業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6.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
(3)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說明后,出票人、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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