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過程是辛苦的,但是收獲是喜悅的。小編為大家帶來了《經濟法基礎》中有關銀行匯票提示付款的知識點,各位考生趕緊來學習吧。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
1.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2.提示付款期限
(1)銀行匯票限于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2)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3.退款或喪失
(1)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2)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3)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例如,除權判決),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提示】“退款或喪失”要跟出票銀行打交道,代理付款行概不處理。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