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核心考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各位2020年初級會計考生們,趕緊來學習吧!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應當撤銷賬戶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提示】“遷址”,如果不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如果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先辦理賬戶撤銷手續,并在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戶后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3.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4.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
5.對于按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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