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范圍
精選回答
增值稅征稅范圍
1.銷售、進口貨物: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銷售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分為: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3.銷售不動產:不動產,分為:建筑物;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在轉讓建筑物、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4.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5.銷售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6.視同銷售:代銷業務;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納稅人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投資、分配、贈送;納稅人將購進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
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作為視同銷售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6.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
①預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免征增值稅(“營改增”試點政策有刪減)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6.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7.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18.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9.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0.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21.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2.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3.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24.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7.隨軍家屬就業
28.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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