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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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通過經濟仲裁程序解決: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并非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屬于縱向關系糾紛);
(3)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適用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程序)。
【提示】就上述事項約定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
二、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之間相互獨立,沒有隸屬關系。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形式
(1)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選擇,雙方選擇不一致的,由法院獨裁)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相關鏈接】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委的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相關鏈接】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1)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3)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
7.仲裁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8.裁決的作出
(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自作出(而非簽收或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9.強制執行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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