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預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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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則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
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所有公民(不論年齡大小)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或稱一般權利能力、基本權利能力)。
【提示】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類型 | 界定標準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16周歲)的未成年人(<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提示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提示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兩個因素:年齡與精神狀態。與肢體是否殘缺、智力高低等不直接相關。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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