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每天堅持學習,每天都會有進步,一直堅持到考試來臨的時候,你將會積累很多知識。下面是法的形式相關知識點,小伙伴們一起來看吧!
法的形式
一、種類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提示】判例不屬于我國法的形式,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等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二、主要形式的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表1-2
形式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1)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2)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
三、法律的制定與修改
1.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的事項;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罰;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制度;
(11)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2.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表1-3
形式 | 制定機關 | 修改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四、對行政權干預公民權的限制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五、法的適用規則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級低的法)與上位法(效力等級高的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提示】效力層級: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2)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3)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小結】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