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與特征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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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質與特征
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意志
(1)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并不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
特征 | 基本釋義 |
國家 意志性 |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提示】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
國家 強制性 |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規范性 | 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規范性,具體又表現為: (1)概括性。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范,具有能為人們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 (2)利益導向性。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 |
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 (1)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2)可預測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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