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民事訴訟
備考初級會計,付出就會有回報,考生們一定要堅持到底,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基礎》科目每日攻克一考點,各位考生快來學習吧!

民事訴訟
一、審判制度
1.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2.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解釋】(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肯定不公開審理;(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未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照樣公開審理。
3.兩審終審制度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3)執行
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②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就原告原則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1】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解釋2】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2019年新增)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解釋】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訴訟時效的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解釋】(1)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2)未經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