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孫鵬2018-05-03 14:08:43
在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道路上堅持是非常重要的,2018年考試即將到來。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基礎的每日一考點。
1.一般規定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率 | 計稅公式 | |
從價計征 | 以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為計稅依據(具體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 1.20% |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 |
從租計征 | (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 一般情況 | 12% |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12%或4% |
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2018年調整) | 4% | |||
(2)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當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征 |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2018年新增) |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不扣減折舊額)。 |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
(3)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
(4)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對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
3.投資聯營的房產
(1)真投資:被投資方交 |
對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配、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
(2)假投資:投資方/產權人交 |
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應當以出租方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
4.融資租賃房屋——從價計征,由承租人交
融資租賃房屋的房產稅,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就要開始了,考生朋友們是否已經準備充分了呢?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初級會計考點,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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