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核定銷售額
舊貨VS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舊貨:稅法里規定的舊貨指的是專門從事舊貨經營公司,一般的公司銷售已使用過的貨物不是舊貨。
納稅人 |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計稅公式 | |
舊貨 | 小規模納稅人 | 銷售舊貨(他人用舊的) | 按照簡易辦法依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3%)×2% |
一般納稅人 | ||||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 小規模納稅人 | |||
一般納稅人 | 銷售2008年12月31日(含)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當時政策規定就是:購進固定資產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
銷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政策規定購進固定資產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 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
增值稅含稅價、不含稅價的辨析
一般情況下,金額是否含稅,題目會明確告訴我們,請考生認真讀題;如果題目未明確告知,我們根據以下規則判斷:
含稅銷售額 | 不含稅銷售額 |
(1)商業企業零售價為含稅價 (2)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是含稅價 (3)價外費用為含增值稅收入 (4)需要并入銷售額一并納稅的包裝物押金為含增值稅收入 | (1)題中明確說明是不含稅的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4)海關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金額 (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完稅憑證)上注明的金額 |
核定銷售額
需要核定銷售額的情形 | (1)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 (2)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 |
核定銷售額的方法 | 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在題目中一般體現為市場價)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①不涉及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②屬于從價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
特殊銷售方式下貨物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方式 | 銷售額的確認 |
商業折扣(打折銷售) | 盯準發票: (1)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將折扣額另開發票(或者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的,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均不得沖減銷售額 |
以舊換新 | 盯準貨物: (1)一般貨物: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2)金銀首飾: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
還本銷售 | 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減除還本支出 |
以物易物 | 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
直銷 | (1)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銷售退回或折讓 |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